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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与张梅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张梅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梅凤,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梅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4217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249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张梅凤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签到表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间予以确认。根据考勤签到表可以推算出,被上诉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被上诉人平均每月休息日加班时间应为26天-21.75天=4.25天,原审法院按每月休息日加班8天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上诉人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上诉人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2407元(2389元÷21.75天/月×4.25天/月×24个月×200%)。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7249元(2389元÷21.75天/月×11天/年×2年×300%),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二、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张梅凤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240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7249元,合计人民币29656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张梅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君堡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