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亚军与王保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军,王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吴亚军,男,汉族,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保军,地址魏都区县。吴亚军与王保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保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亚军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保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亚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保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亚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喜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