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吴云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吴云集,黄桂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秦悌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31号。负责人:戴锋,行长。原审被告:吴云集。原审被告:黄桂芳。上诉人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原审被告吴云集、黄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