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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向华与党云鹏、陕西新阳美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华,党云鹏,陕西新阳美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01547号原告:李向华,女,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云鹏,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新阳美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3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稳平。原告李向华与被告党云鹏、陕西新阳美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向华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