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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秋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来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64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秋来,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深泽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秋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冀01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秋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秋来在2000年6月1日与深泽县振华建筑公司签订了租期5年的租赁合同,在2005年5月31日租赁期满后仍占用租赁场地。深泽县振华建筑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被深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于2011年1月15日将全部债权债务等事项移交给深泽县铁杆镇政府和铁杆村委会,铁杆镇政府又于2012年3月19日将振华建筑公司有关事项转交给铁杆村委会,铁杆村委会在多次找到张秋来劝其搬离占用场地无果后,将其诉至深泽县人民法院。深泽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5月24日和6月21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并于2012年6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秋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离深泽县房权证铁杆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振华建筑公司房屋及院落(北至张秋来宅基地,南至西九公路,东至张秋来宅基地,西至大道)。张秋来不服(2012)深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6日,深泽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秋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秋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张秋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秋来供述;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登记表、申请执行书及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及送达证;报告财产令证;公告;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及送达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秋来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搬离判决书确定的位置,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得到执行,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秋来辩称,赵建威赵某甲委托其看管院内财产,合同未解除,其没有过错。综合本案证据分析,首先,被告人张秋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辩解。其次,其收到深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不服,曾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深泽县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表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公告督促其履行义务,其仍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秋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张秋来上诉称,深泽县振华建筑公司被注销前将房屋托给其保管,期间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振华建筑公司、铁杆镇政府未支付其装修费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深泽县法院判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错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秋来供述:我从1993年开始承包振华建筑公司的房屋,开始是每年交一次租金。2000年6月1日与振华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内容:租占振华建筑公司东屋2间、敞棚6间,租期为5年,2005年5月31日租赁期满。2005年承包到期后没有再交过租金,也没有搬走,至今一直在振华建筑公司院内居住。现在振华建筑公司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属于铁杆村村民委员会,后来村委会将这块土地卖给了王正宗。村委会因我占用振华建筑公司房屋的事找过我,让我搬离我没有搬走。2012年,王正宗以铁杆村委会的名义到深泽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我,法院判决内容是:被告张秋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离深泽县房权证铁杆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振华建筑公司房屋及院落(北至张秋来宅基地,南至西九公路,东至张秋来宅基地,西至大道)。判决后我并没有执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了,后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市中院判决后我也没有执行判决搬离振华建筑公司的房屋,至今还在那里住着。深泽县人民法院曾向我发出过执行判决的公告,也做过执行笔录。因为振华建筑公司的副经理赵建威赵某甲说过等租赁到期后让我帮着看管房屋,当时是口头说的没有签署看管房屋协议。我认为这块土地是属于乡政府的,铁杆村委会私自将土地卖给王正宗是违法的。2、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6月25日,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秋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离深泽县房权证铁杆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振华建筑公司房屋及院落(北至张秋来宅基地,南至西九公路,东至张秋来宅基地,西至大道)。2012年10月1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民二终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法律文书生效登记表、申请执行书及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证实:2012年11月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二终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2012年12月17日,深泽县铁杆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执行。4、执行通知书及送达证证实:2012年12月26日,深泽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秋来发出(2013)深执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报告财产令证实:2012年12月26日,深泽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秋来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其当前财产情况。6、公告证实:2013年5月8日,深泽县人民法院发出(2013)深执字第00004号公告,责令被告人张秋来在2013年5月30日前履行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7、执行笔录证实:被告人张秋来表示不履行义务。8、执行裁定书及送达证证实:深泽县人民法院执行中冻结了被告人张秋来的存款。9、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张秋来被深泽县公安局传唤归案。10、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秋来的出生日期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上述证据经一审质证,二审核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秋来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搬离判决书确定的位置,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得到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张秋来上诉称,深泽县振华建筑公司被注销前将房屋托给其保管,期间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振华建筑公司、铁杆镇政府未支付其装修费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深泽县铁杆镇村委会与被告人张秋来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秋来理应履行判决义务,深泽县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表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深泽县人民法院公告督促其履行义务,其仍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故对原判认定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张秋来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戚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