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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晓全与被上诉人耿纪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全,耿纪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全,住吉林省乾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纪忠,住吉林省乾安县。上诉人刘晓全因与被上诉人耿纪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晓全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晓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晓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贵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