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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金财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502刑初1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财,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和龙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和龙林区人民检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和林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明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金财醉酒驾驶吉B9J8**扬子牌小型货车,在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三十五派出所院内停车时,操作不当,将和龙森林公安局三十五派出所车库墙体和李根春存放在墙边的一台发电机撞坏。经鉴定杨金财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8.3504mg/100ml。另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杨金财将被害单位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三十五派出所外墙修复,并与被害人李根春在公安机关自愿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杨一次性赔偿李发电机款等各项费用2800.00元。取得了李根春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暂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赔偿协议,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收条,光盘四张,证人丁立超,崔树林,金春道,田启传,刘志远,周景胜证言,被害人李根春陈述,被告人杨金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金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财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无犯罪记录,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盛永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