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延伟与洪球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延伟,洪球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505号原告:黄延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金敏,杨新海,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球转,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宾,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延伟与被告洪球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延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球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延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球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延伟撤回对被告洪球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延伟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晓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