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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师向前与郑凯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向前,郑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师向前,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郑凯远,地址许昌县。师向前与郑凯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许县恢执字第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凯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师向前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凯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师向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凯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师向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