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德庆与被执行人王浚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庆,王浚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庆。被执行人王浚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德庆与被执行人王浚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德庆于2016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王浚意给丁德庆支付了1500元并提供了收条,双方就(2014)莲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书再无纠纷,被执行人王浚意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