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建水县。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云G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开远市方向沿鸡蒙一级公路驶往甲介山方向,当行至鸡蒙一级公路与甲介山岔口处右转时,车辆右侧后部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张某某倒地后被云G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头、胸、腹部受重物碾压致颅脑、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在他人帮助下报警并返回事故现场等候。另查明,在个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据,谅解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在犯罪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彪审 判 员 车 满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怡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