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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桂香与吴文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香,吴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文民,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桂香与被执行人吴文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桂香各项经济损失48736元。二、被告吴文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桂香各项经济损失43404.44元。判决第一项已履行完毕。第二项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家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