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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葛尧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4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陆计环,女,汉族,1971年月23日出生,住红星西路金城居委2号楼1单元1楼西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被申请人葛尧,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陆计某与被申请人葛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4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查封原告提供担保陆计环所有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中区字第××号)查封被告葛尧16.5万元的财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陆计环提供担保陆计环所有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中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葛尧在晨欣药业的工资暂停支付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