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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791号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姣明。被申请人: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钇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凌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