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梅,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5952号原告:李爱梅,女,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村博艺园金地艺境15号1-1-2(跃)。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男,系被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女,系被告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梅诉被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