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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陈君娟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陈君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902民督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住所地:临沧市。负责人:普文学,该分行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艳,女,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玲,女,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君娟,女,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沧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陈君娟于2005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0个月。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申请人即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借款后被申请人归还了1694.92元,剩余借款本金98305.08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依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权利证书、借款本金及利息信息以及被申请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陈君娟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借款本金98305.08元,利息123278.13元(2005年4月11日至2016年10月13日止)。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君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的借款本金98305.08元,利息123278.13元,共计221583.21元。申请费1530元,由被申请人陈君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