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常利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利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利娟,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满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景超,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利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利娟及其辩护人张景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常利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幼儿园,趁被害人尹某某不备之机,将尹某某放在教室中手提包内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盗走,交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并告知事先掌握的该卡密码,刘某某在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尹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14660元,因透支产生的利息取现费等费用366.19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8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将被告人常利娟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常利娟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利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常利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常利娟系初犯,认罪、悔罪,其家属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常利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幼儿园,趁被害人尹某某不备之机,将尹某某放在教室中手提包内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盗走,交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并告知事先掌握的该卡密码。刘某某在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尹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14660元,因透支产生的利息、取现费等366.19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8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将被告人常利娟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常利娟的身源情况,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称,2013年2月14日交通银行给其打来催款电话,才发现自己交通银行的信用卡被他人透支。201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绥化市北林区将被告人常利娟抓获。证据三、银行卡流水明细:被害人尹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取现及透支消费,共计14660元。证据四、和解书、谅解书、收据:被害人尹某某收到常利娟家属退赔款14000元,对被告人常利娟谅解,并希望对常利娟从轻处罚。证据五、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她与常利娟原来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幼儿园同事,2013年3、4月份,具体时间她记不清了,尹某某问她说常利娟把自己的信用卡给刷了。证据六、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常利娟曾在她儿子所在的幼儿园工作,和尹某某是同事。2013年3、4月份尹某某和她说自己的信用卡让人偷了,并被透支。证据七、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原来她和常利娟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幼儿园的同事。2013年2月14日左右交通银行给她打电话催款,她才发现自己的卡没了并且被透支15433元,第二天她就给常利娟打电话问是否看见她的银行卡(因为之前她俩关系特别好,常利娟问过她的银行密码,她告诉常利娟自己就一个密码,是自己的生日,常利娟知道她的银行卡放在包里,),常利娟一开始说没看见,她就把银行卡被透支的事说了,并表示要报警,常利娟听她这么说,就承认卡是自己拿的,钱是其男朋友刘某甲透支的,不让她报警,并称自己替刘某某还款,她就同意了。2013年2月25日常利娟回单位,她让常利娟还钱,但一直没还,2013年4月初,常利娟向单位请假走了就一去不复返。从那以后她再也没见到常利娟。证据八、被告人常利娟的供述:2012年至2013年她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幼儿园工作。2012年12月份,她以前对象刘某某(刘某甲)说要给工人开资需要2000元问她有没有,她说有钱,刘某某让她问问同事尹某某,她问尹某某说没有,刘某某说尹某某有信用卡让她想想办法。第二天上班她和尹某某一个班,当时她们的包都放在教室,她趁尹某某出去时在尹某某的小钱包里拿出来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下班之后她给刘某某了,还把密码告诉刘某某(之前聊天时得知尹某某的密码是其生日),在2013年的2月份,尹某某打电话说信用卡丢了,还被人透支了,问她是否看见了,尹某某要报警,她就承认是自己偷了信用卡给刘陆生透支的,她说帮着催刘某某还钱,尹某某也同意了。2013年3、4月份她就离开单位,再没看见尹某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尹某某交通银行卡里透支的14660元,都是刘陆生透支的。证据九、辨认笔录:被告人常利娟辨认出刘某某就是刘某甲。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利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常利娟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利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