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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异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璞被执行人邹丽娜、毛贵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璞,邹丽娜,毛贵,成都瑞安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403号异议人: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密度桥路*号白马大厦**楼*座。法定代表人:孔德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海,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王璞。被执行人:邹丽娜。被执行人:毛贵。第三人:成都瑞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号西雅图大厦*幢*楼**号。法定代表人:汤录忠。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璞与被执行人邹丽娜、毛贵、成都瑞安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5)昆执字第874号]一案中,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称,请求将曲靖中院协助划至昆明中院账户的款项发还给异议人。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9日,异议人通过曲靖中院委托司法拍卖的方式购买了永德县大雪山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探矿权及资产设备。异议人持曲靖中院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探矿权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探矿权已在2012年8月2日过期。据此,曲靖法院的拍卖处分行为无效,异议人购买探矿权的全部价款应予退还。现异议人已向曲靖中院提出退款申请,但因相应款项基于昆明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被划入昆明中院账户,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曲靖中院协助划至昆明中院账户的款项发还给异议人。本院查明,2013年9月27日,曲靖中院作出(2012)曲中法执字第66-2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119614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永德县大雪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探矿权、采矿权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财产,裁定:一、永德县大雪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探矿权T53120080602010447、采矿权C530000200910212004049的所有权及永德县大雪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后,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手续,被告知“原探矿权人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延续手续,致使该项目勘查许可证已过期,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丽娜、毛贵在银行的存款649450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邹丽娜、毛贵价值649450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2016年2月25日,本院向曲靖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邹丽娜名下,在曲靖中院(2012)曲中法执字第66号、106号中处置的执行剩余款项,限额6494508元及利息。之后,本院再次向曲靖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将被执行人邹丽娜名下在曲靖中院(2012)曲中法执字第66号、106号中处置的执行剩余款项人民币3614327.60元支付到昆明中院账户上。2016年8月3日,经曲靖中院举行听证会并组织和解,吴军、赵海、王璞、邓建民达成分配和解协议:……余下65%的股份比例份额共计3614327.60元按昆明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划转昆明中院。2016年8月22日,本院收到曲靖中院划转的款项3614327.6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璞与被执行人邹丽娜、毛贵、成都瑞安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曲靖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邹丽娜名下在曲靖中院(2012)曲中法执字第66号、106号中处置的执行剩余款项人民币3614327.60元支付到昆明中院账户上,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现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以其竞买的财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为由,请求将曲靖中院协助划转至本院账户的款项返还异议人,因该异议指向的是曲靖中院的执行行为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行为,应通过上述部门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不应直接在本院的执行案件中提出。况且,曲靖中院作出的(2012)曲中法执字第66-2号执行裁定书未被撤销,仍属于生效状况。即异议人针对本院申请执行人王璞与被执行人邹丽娜、毛贵、成都瑞安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5)昆执字第874号]一案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浙江万好万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欣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