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成东与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东,许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519号原告:刘成东,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华(系原告刘成东之妻),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春生,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刘成东诉被告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成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成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成东撤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刘成东负担。审 判 长 张瑜丹代理审判员 林 颖人民陪审员 翁建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