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成东与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东,许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519号原告:刘成东,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华(系原告刘成东之妻),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春生,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刘成东诉被告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成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成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成东撤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刘成东负担。审 判 长  张瑜丹代理审判员  林 颖人民陪审员  翁建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