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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景积仁与被执行人张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积仁,张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366号申请人景积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占彬,男,汉族。申请人景积仁与被执行人张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6)陕0527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占彬在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另案冻结该账户。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2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满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