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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敬宽与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敬宽,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林敬宽,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苏秋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遥,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北路嘉华新园D幢11楼,组织机构代码:78900757-5。法定代表人苏小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敬宽与被执行人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岩民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敬宽租金176666.68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800元。本案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全部被银行抵押,已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