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兰廷龚与叶进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廷龚,叶进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2306号原告:兰廷龚,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福建夏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进珍,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兰廷龚诉被告叶进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廷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进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兰廷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进珍清偿欠付兰廷龚的材料款114957元及逾期损失(以114957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所有债务日止)。事实和理由:叶进珍在2015年期间,承包福安市各地小学(南湖小学、下白石小学、潭头小学、长溪小学、坂中小学)的工程,并由兰廷龚为其供应防盗门、铝合金等材料,共计217957元。至今,叶进珍仅向兰廷龚支付103000元,仍余114957元未给付,经多次催款未果。叶进珍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兰廷龚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4份材料款明细单及录音1份,证明叶进珍因装修小学向兰廷龚购买防盗门、铝合金合计217957元,已经支付103000元,尚欠114957元。本院结合兰廷龚的陈述认定如下:标注为南湖小学的货款明细单列明防盗门和铝合金的材料款合计金额为91725元,并同时列明了其它5笔款项金额:3000元、59193元、19072元、20601元、24366元,加上91725元,总计217957元(兰廷龚陈述因当时的明细单计算时总额计算出现误差,金额写成229763元),并由叶进珍在总金额处签字确认。兰廷龚陈述标注为南湖小学的明细单上列明的其它5笔款项,系其它四个小学(下白石、潭头、长溪、坂中)装修的货款及由叶进珍派人过来直接拿货的3000元的货款,并有部分材料款明细单及录音为佐证,本院认为,该证据有叶进珍的签字确认,且列明的3笔金额与另外3份材料款明细单上的金额一致,虽总额在计算上出现误差,但单笔金额相加后,实际总金额217957元,没有加重叶进珍的责任,且与兰廷龚在法庭上陈述相一致,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发生的总货款金额为217957元,而兰廷龚自认叶进珍已经支付了103000元,尚欠的金额是114957元,从兰廷龚提交的现场录音,也印证双方尚欠的货款为11万多元。因此,可以认定叶进珍尚欠兰廷龚货款114957元。叶进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叶进珍与兰廷龚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叶进珍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兰廷龚主张叶进珍支付货款114957元及自起诉日即2016年7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计算,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叶进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叶进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兰廷龚货款114957元及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9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叶进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蓉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