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崔晋源与哈尔滨宝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晋源,哈尔滨宝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2民保54号(2016)黑0102民保54号之一申请人崔晋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申请人哈尔滨宝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崔晋源于2016年8月1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宝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000元。担保人李玉玖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动力区农林八道街4号12栋2单元5层1号房产提供担保。2016年9月3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宝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400元,由申请人崔晋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冬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