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563号原告: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蒋介组。法定代表人:夏祥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汉、宋园园,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庐阳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驰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小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