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金莲与张晓波、勾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莲,张晓波,勾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072号原告王金莲,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张晓波,男,3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勾丽红,女,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莲诉被告张晓波、勾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莲撤回对被告张晓波、勾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