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梁桂堂与李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堂,李小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756号原告梁桂堂,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波,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堂诉被告李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桂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