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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民初1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海丽大道。经营者林传东。被告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蟠凤灯笼浃工业区振凤路10号。法定代表人祝福太,董事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广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辉代理审判员  黄彬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