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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厚敬与何庆洁、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厚敬,何庆洁,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094号原告何厚敬,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原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宣佐,遵义县苟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庆洁,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遵义市播州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白镇世纪花园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067070682x6。负责人赵远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南关护城。法定代表人刘成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庆洁,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遵义市播州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厚敬诉被告何庆洁、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何厚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厚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厚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0元,由原告何厚敬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舟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