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执字第0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培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武,王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03575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武,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银生,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培武与王银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进行网络查封王银生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一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10月12日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毅强审 判 员 李小滨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