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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肖朝江申请执行张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朝江,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肖朝江,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张菊,女,生于1975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肖朝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5050元。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菊应给付申请人肖朝江案款人民币35050元,张菊给付35000元,肖朝江自愿放弃50元;(二)、该案款张菊2017年9月1日前给付2500元,2018年9月1日前给付2500元,从2020年起每年9月1日前给付100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22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林顺执行员  谢 军执行员  师 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