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恺与陆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恺,陆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陈恺。被执行人:陆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恺与被执行人陆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陆炯于当日还款10000元(已履行),余款42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执行费665元由陆炯承担(已履行);延期履行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履行本案义务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不受上述分期履行协议的约束。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双方达成的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