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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7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重庆斯瑞达电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绍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斯瑞达电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吴绍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汝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斯瑞达电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绍林。上诉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斯瑞达电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吴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5)潼法民初字第0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6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