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8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杨建聪、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强,杨建聪,杨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658号原告:李明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建聪,男,1966年9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艳华,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李明强与被告杨建聪、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