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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390号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泉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二区。

法定代表人:瞿峰,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勐,系该联社职工,1987年5月11出生,男,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李志泉,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系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志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阿市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