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陶晓英与刘玉林、孙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英,刘玉林,孙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陶晓英,女,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刘玉林,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孙春梅,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孙春梅的车辆。现根据案件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春梅名下皖B现代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