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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张芝兰、李美增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张芝兰,李美增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特77号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莞田村。负责人:江玲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孔定,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丁锦,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张芝兰,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人:李美增,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芝兰、李美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佳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