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臻与姜喜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臻,姜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523号申请执行人王臻,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姜喜龙,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的王臻申请姜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6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姜喜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臻欠款30525.00元,执行费357.8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