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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陶家仙与唐得贵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得贵,陶家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得贵,男,1979年2月7日生,瑶族,住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家仙,女,1980年1月1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诉人唐得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得贵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合同履行地位于其辖区没有证据证明,应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审理,综上,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移送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处理。陶家仙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清偿所借款项为由所提诉讼为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并未约定地域管辖,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亦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故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又被上诉人住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音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