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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赵余磊、郑小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赵余磊,郑小琴,程堂林,芜湖强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乔斌,行长。被执行人:赵余磊。被执行人:郑小琴,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程堂林,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强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赵余磊,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宝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00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堂林所有的坐落在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锦绣天城XX幢XX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湾沚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