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字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宋细菊诉九龙大湾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细菊,九龙镇龙塘村委会大湾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字1798号原告宋细菊,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九龙镇大湾村,身份证号362329195103096638。被告九龙镇龙塘村委会大湾村小组。法定代表人宋四文,大湾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细菊诉被告九龙镇龙塘村委会大湾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细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子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