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五成与陈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成,陈付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203号原告陈五成,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被告陈付成,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五成诉被告陈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五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