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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五成与陈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成,陈付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203号原告陈五成,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被告陈付成,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五成诉被告陈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五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