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意丹翔制衣有限公司,上海金熹服饰有限公司,陈智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4976号原告:上海意丹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东星路XXX号-59。法定代表人:王龙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银,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东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忠奎。被告:陈智欣,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原告上海意丹翔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熹服饰有限公司、陈智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意丹翔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意丹翔制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意丹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婕代理审判员 尚 婧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