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明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秀,乐山师范学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477号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亮,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明秀,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乐山师范学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胡丹,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秀及第三人乐山师范学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