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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彦诉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466号原告周彦,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2层205。法定代表人杨卫忠,总经理。被告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工业小区1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与被告北京丽佳康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