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9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润达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建军,彭玲,马海烽,汤晓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润达材料有限公司,陈建军,彭玲,马海烽,汤晓忠,刘会基,常州市达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058号原告深圳润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水库路桃花源创新孵化器主楼522-524室,组织机构代码359552688。法定代表人彭玲。被告陈建军,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彭玲,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马海烽,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告汤晓忠,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刘会基,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第三人常州市达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润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军、彭玲、马海烽、汤晓忠、刘会基、第三人常州市达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润达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60元,由原告深圳润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137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莫 镇 森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聃(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