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吴冬蕊、王明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吴冬蕊,王明荣,牟莹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153号之一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阮婉婉,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冬蕊。被告:王明荣。被告:牟莹莹。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冬蕊、王明荣、牟莹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中,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1759.50元,公告费200元,保全申请费1325元,合计3284.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晨田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人民陪审员 沈妙正二〇一���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