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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孙东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东望,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于饶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饶阳县。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22日由饶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8日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饶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望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王庆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东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28日晚上,李振甲伙同王朝阳、孙浩冬(均已判刑)雇佣被告人孙东望等人在饶阳县北歧河村西果园西北角挖一油坑并盗窃原油,后被公安机关发现,现场查扣蓝色油罐车一辆,在油坑内回收原油4.7吨,价值人民币28717元。2、2012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振甲伙同王朝阳等人雇佣被告人孙东望等人在饶阳县西歧河村西一玉米地内挖一油坑并盗窃原油,同年8月3日至5日在上述地点共盗窃原油109.12吨,价值599699.51元,8月6日在该油坑盗油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在现场查扣盗油车三辆,在案发现场盗油坑内回收原油37.12吨,价值人民币204003.35元。期间,被告人孙东望参与装油、放哨。另查明,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东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孙东望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机关抓获犯罪分子。被告人孙东望共得赃款1500元,已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东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德权、王朝阳、段广成、徐振良的供述,同案人王跃峰对作案油罐车的辨认笔录,作案油罐车照片,证人陈某、乔某证言,饶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破案报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原油价格证明,安平输油站证明,回收原油过磅单据,被告人孙东望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立功材料,本院的提取笔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东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望受他人雇佣,采用破坏性手段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东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孙东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受他人雇佣,在盗窃原油过程中负责挖掘油坑、放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退出所得赃款,亦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孙东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孙东望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东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东望退出的赃款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爱江审 判 员  王 辰代理审判员  路洪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