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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于丽莉、于在奎诉被告杨永丰、杨瑞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莉,于在奎,杨永丰,杨瑞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532号原告:于丽莉,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原告:于在奎,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于丽莉。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友,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丰,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杨瑞轩,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于丽莉、于在奎诉被告杨永丰、杨瑞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丽莉、于在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丽莉、于在奎申请撤诉,不��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丽莉、于在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380元(原告已预交),由于丽莉、于在奎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