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桂添与张铁洪、黄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添,张铁洪,黄艳基,杨智勇,张盛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6410号原告:黄桂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5。被告:张铁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58。被告:黄艳基,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6X。被告:杨智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19。被告:张盛晖,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48。原告黄桂添诉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被告杨智勇、被告张盛晖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被告张盛晖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向原告清偿以人民币2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616666.7元;2.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向原告清偿以人民币14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176400元;3.被告杨智勇、被告张盛晖对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铁洪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和2015年1月5日分别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50万元和140万元,共390万元,并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其中被告黄艳基、被告杨智勇、被告张盛晖在2014年7月4日《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被告黄艳基在2015年1月5日的《借款合同》中签名。上述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息为2%。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在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将上述借款汇至被告张铁洪名下,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已经确认收取。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就上述借款本金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该院已经作出了判决,原告不服后提出上诉并增加了诉讼请求,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并告知原告另行起诉。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为合法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艳基对被告张铁洪的借款事宜均知情并同意,故被告张铁洪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艳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杨智勇、被告张盛晖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应对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2014年7月4日及2015年1月5日的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为月利率2%,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则逾期部分的款项被告张铁洪须每月支付2%的利息。另查明二:就涉案借款本金,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在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48号],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铁洪、被告黄艳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万元及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判决被告杨智勇、被告张盛晖对其中2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该判决的利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另外,在该案的一审庭审中,被告张铁洪陈述未偿还过借款利息。另查明三:被告张铁洪与黄艳基于1988年2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原告主张的是借款的利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业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借款出借之日至(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48号案件起诉前一日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具体的利息金额。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不得超年利率24%。本案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24%),原告以此标准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以此标准计算,两笔借款利息分别为:250万元从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14日,共12月零11天,利息为618333.33元(250万元×12月×2%+250万元×11天/30天×2%);140万元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7月14日,共6月零10天,利息为177333.33元(140万元×6月×2%+140万元×10天/30天×2%)。原告主张该两笔借款的利息为616666.7元、176400元,总计793066.7元,未超过上述数额,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尊重。关于被告黄艳基的责任问题。被告黄艳基与张铁洪系夫妻关系,且其为借款提供了保证,案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艳基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被告张盛晖、杨智勇的责任问题。被告张盛晖、杨智勇为2014年7月4日的借款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借款未清偿,而原告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被告张盛晖、杨智勇应对该笔借款的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铁洪、黄艳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桂添支付利息793066.7元;被告张盛晖、杨智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中的61666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173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