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范钰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钰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钰杰。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钰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钰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18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市东派出所民警张兰贵、薛仕海带领协勤杨某、张某、王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水西大道龙山廉租房31单元9-3室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陈某。公安民警在蹲点过程中,陈某打电话将情况告诉其丈夫被告人范钰杰,范钰杰便持砖刀冲上楼道威胁、谩骂执法民警,经张兰贵亮明警察身份后,范钰杰仍持手中的砖刀向民警挥舞,后转身跑下楼去,并在跑的过程中辱骂执法民警。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被告人范钰杰的供述;2、证人陈某、张某、杨某、王某、刘某的证实;3、情况说明;4、电话清单;5、鉴定意见通知书;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7、抓获经过;8、被告人范钰杰的微信聊天记录;9、搜查记录;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1、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范钰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范钰杰定罪科刑。被告人范钰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8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市东派出所民警张兰贵、薛仕海带领协勤杨某、张某、王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水西大道龙山廉租房31单元9-3室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陈某。公安民警在蹲点过程中,陈某打电话将情况告诉其丈夫被告人范钰杰,范钰杰便持砖刀冲上楼道威胁、谩骂执法民警,经张兰贵亮明警察身份后,范钰杰仍持手中的砖刀向民警挥舞,后转身跑下楼去,并在跑的过程中辱骂执法民警。另查明,被告人范钰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被告人范钰杰的供述;2、证人陈某、张某、杨某、王某、刘某的证实;3、情况说明;4、电话清单;5、鉴定意见通知书;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7、抓获经过;8、被告人范钰杰的微信聊天记录;9、搜查记录;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1、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钰杰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范钰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予以惩处。被告人范钰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对被告人范钰杰从重处罚。被告人范钰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范钰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钰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范钰杰的刑期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媛 百度搜索“”